1、第十七条 国家出资企业从事经营活动,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加强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接受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机构依法实施的管理和监督,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承担社会责任,对出资人负责。 国家出资企业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建立健全内部监督管理和风险控制制度。
2、第一条 为加强国家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以下简称行政事业资产)管理,维护资产的安全和完整,提高资产使用效益,保证国家行政机关履行职责和促进各项事业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行政事业资产是指由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在法律上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和。
3、事业单位可以将固定资产、货币资金、无形资产等国有资产通过下列方式经营使用:1,以独自出资兴办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或者不具有法人资格的附属营业单位的方式对外投资;2,以入股、合资、合作、联营等方式对外投资;3,对外出租、出借;4,依法对外担保。
4、记管理若干问题的规定》及我国公务员法的规定,行政事业单位职工属公务员编制,公务员是不能从事盈利活动的,比如作为股东出资设立公司、办合伙企业等。
法律主观:事业单位可以对外投资设立公司。 《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第八条规定,事业单位负责对本单位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实施具体管理。
本办法所称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是指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称。第三条 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和对外投资应当在保障本单位职责的履行和事业正常发展的前提下,坚持公开和有偿的原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部属企事业单位对外投资和多种经营管理工作,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维护投资单位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办法。
法律分析:事业单位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时应该注意:一是在保证单位正常运转和事业发展的前提下,严格控制货币性资金对外投资。不得利用财政拨款和财政拨款结余对外投资。二是加强无形资产对外投资的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三是进行境外投资时,遵循国家境外投资项目核准和外汇管理等相关规定,履行报批手续。
第一条 为加强国家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以下简称行政事业资产)管理,维护资产的安全和完整,提高资产使用效益,保证国家行政机关履行职责和促进各项事业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行政事业资产是指由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在法律上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和。
省级、市级、县级财政部门作为政府的主要管理部门,负责对本级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实施综合指导和监管。同时,行政事业单位自身负责对占有和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具体管理和维护。事业单位的主管部门则在其权限范围内,对所属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实施监督和管理。
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和有关机关事务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法依规履行相关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职责,制定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具体制度和办法并组织实施,接受国务院财政部门的指导和监督检查。相关部门根据职责规定,按照集中统分类分级原则,加强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优化管理手段,提高管理效率。
所有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由国家统一所有,政府分级监管,单位占有和使用,遵循资产管理与预算、财务管理及实物价值管理相结合的原则。财政部门是国有资产的主要监管机构,负责制定相关办法、审批资产配置和处置、产权管理、收益监督等,确保资产动态管理。
泰州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为规范市直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维护其安全完整,提高使用效益,本办法依据相关通知制定。适用于市直行政单位和事业单位,涉及资产自用、出租、出借等行为。
1、河南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在对外有偿使用管理方面,对投资和担保行为有着严格的规章制度。首先,第十一条明确指出,行政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以占有或使用的国有资产创办经济实体,且不得进行对外投资和担保。
2、为规范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对外有偿使用管理,确保国有资产的安全和效率,河南省出台了一项暂行管理办法,依据财政部令第35号、第36号和省政府令第108号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适用于省级各类机关、事业单位,包括党的机关、人大机关、政府机关等,以及各民主党派和国有事业单位。
3、河南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对外有偿使用管理,依据《河南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对外有偿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第六章进行规定。
《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对国有资产使用范围进行了明确的规定,包括单位自用、对外投资和出租出借等。使用应遵循权属清晰、安全完整、风险控制、注重绩效的原则。财政部、中央级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在规定权限内对对外投资和出租、出借等事项进行审批(审核)或备案。
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应遵循权属清晰、安全完整、风险控制、注重绩效的原则。国有资产使用包括单位自用、对外投资和出租、出借等,应首先保证事业发展的需要。财政部、中央级事业单位主管部门按照规定权限对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和出租、出借等事项进行审批(审核)或备案。
《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资产的配置、使用、处置、评估、审计和监督管理等环节。
国有资产管理活动遵循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所有权与使用权分离、实物与价值管理等原则。 财政部作为主要管理部门,负责制定政策、产权登记、监管评估等核心工作;主管部门负责监督本部门事业单位;事业单位则具体负责资产日常管理和收益缴纳。
实行企业化管理并执行企业财务和会计制度的中央级事业单位,其国有资产使用按照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相关规定进行监督管理。第四十三条 主管部门需根据本办法,结合部门实际情况制定所属事业单位(包括驻外机构)国有资产使用的具体实施办法,并向财政部备案。
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 明确答案 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是为了规范和加强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提高资产使用效率,保障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促进各项事业的健康发展。该办法明确了国有资产的配置、使用、处置、评估、监督等方面的要求和程序。
1、事业单位对外投资的管理要求:应按规定程序报批;应以不影响本单位专业活动为前提;以实物资产、无形资产对外投资的,应按规定进行资产评估。
2、四)负责本单位用于对外投资、出租、出借和担保的资产的保值增值,按照规定及时、足额缴纳国有资产收益; (五)负责本单位存量资产的有效利用,参与大型仪器、设备等资产的共享、共用和公共研究平台建设工作; (六)接受主管部门和同级财政部门的监督、指导并向其报告有关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3、事业单位对外投资的目的是在保持国有资产保值的前提下获得对外投资收益。在审计中发现,部分事业单位对外投资项目经营管理不善出现亏损,投资无收益,造成国有资产流失。存在各种舞弊现象。
4、法律分析:事业单位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时应该注意:一是在保证单位正常运转和事业发展的前提下,严格控制货币性资金对外投资。不得利用财政拨款和财政拨款结余对外投资。二是加强无形资产对外投资的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三是进行境外投资时,遵循国家境外投资项目核准和外汇管理等相关规定,履行报批手续。
5、事业单位对外投资(outside investments for non-profit organizations),事业单位利用货币资金、实物资产和无形资产向其他单位的投资。事业单位对外投资的管理要求:应以不影响本单位专业活动为前提;以实物资产、无形资产对外投资的,应按规定进行资产评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