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本规定旨在规范外商投资企业的境内投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相关外商投资法律法规制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外商投资企业境内投资,是指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采取有限责任公司形式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以及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本企业的名义,在中国境内投资设立企业或购买其他企业(以下简称“被投资公司”)投资者股权的行为。
《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境内投资的暂行规定》目前仍然有效,尽管登记机关已不再执行其中的第5条和第6条。 该规定是由原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共同制定的部门规章。任何对其的修改或废止都需要由这两个部门共同决定。
《外商投资法实施条例》对外商投资准入管理进行了明确规定,包括禁止和限制外商投资的领域、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和变更等,有助于明确外商投资的范围和条件,为外商提供清晰的投资指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以下简称外商投资法),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国家鼓励和促进外商投资,保护外商投资合法权益,规范外商投资管理,持续优化外商投资环境,推进更高水平对外开放。
外资企业法实施条例主要包括;外资企业所需基本遵守的规则;外资企业申请设立的程序;外资企业的组织形式和所能注册的资本;外资企业投资的方式和期限;外资企业所用土地的费用;外资企业的购买与销售;外资企业的税务;外资企业的外汇管理;外资企业的财务会计规定。
为适应中国对外开放的新形势,提升外商投资环境,国务院根据2001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进行了修订。以下是主要修改内容: 第三条调整为:合营企业在华设立需有利于中国经济和科技发展,遵循国家对外商投资行业的指导方向,执行外商投资产业目录。
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采取有效措施保护履行职责过程中知悉的外国投资者、外商投资企业的商业秘密;依法需要与其他行政机关共享信息的,应当对信息中含有的商业秘密进行保密处理,防止泄露。【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 国家对外国投资者的投资不实行征收。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第4条明确了准入前国民待遇的概念,即在投资准入阶段给予外国投资者及其投资不低于本国投资者及其投资的待遇。同时,规定了负面清单管理制度,明确国家对负面清单之外的外商投资给予国民待遇。负面清单由国务院发布或批准发布,且若国际条约、协定提供更优惠待遇,可相应执行。
2、规定了禁止使用行政手段强制转让技术。《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第22条:国家保护外国投资者和外商投资企业的知识产权,保护知识产权权利人和相关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对知识产权侵权行为,严格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国家鼓励在外商投资过程中基于自愿原则和商业规则开展技术合作。
3、此外,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规定了禁止和限制投资的领域。外国投资者不得投资负面清单禁止的领域,而在限制投资的领域进行投资时,需要符合负面清单规定的条件。对于负面清单以外的领域,则按照内外资一致的原则进行管理。
4、国家依法保护外国投资者在中国境内的投资、收益和其他合法权益。在中国境内进行投资活动的外国投资者、外商投资企业应遵守中国法律法规,不得损害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
5、《外商投资法实施条例》对外商投资准入管理进行了明确规定,包括禁止和限制外商投资的领域、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和变更等,有助于明确外商投资的范围和条件,为外商提供清晰的投资指引。
6、这一规定旨在规范外商投资行为,保障国家经济安全和利益。在商务部发布的关于外商投资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中,第五章对境外投资者以人民币投资的管理提出了明确的监管要求。
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可在中国从事的建筑活动,依据《建筑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涵盖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等领域的新建、扩建和改建工作。
新设立的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其资质等级按照最低等级核定,并设一年的暂定期。已经在中国境内承包工程的外国企业新设立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除具备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规定条件外,具备以下条件的,可以直接申请二级及二级以上建筑业企业资质。
第七条 项目经理的职责、资质等级、申请条件和管理等按《建筑施工企业项目经理资质管理办法》(建建[1997]1号)规定的有关内容和标准进行。第八条 项目经理资质申请、认证程序:1.申请人填写《建筑施工企业项目经理资质申请表》一式四份。
项目经理的证书和建造师的证书从绝对意义上来讲是一个东西,但到08年2月为止现有项目经理证书不再有效,由注册建造师来替代。
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可以聘用境外服务提供者作为本企业的项目经理。境外服务提供者作为企业项目经理申报的,应当依据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设部关于《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管理规定中有关资质管理的实施办法》(建市[2003]73号)的规定,由资质管理部门根据其工程项目施工管理经历,在评审建筑业企业资质时予以审核。
《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管理规定》第十二条规定,中外合资经营建筑业企业、中外合作经营建筑业企业中方合营者的出资总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5%。
九)中外合资经营建筑业企业、中外合作经营建筑业企业中方合营者的出资总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5%。(十)申请新设立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按照资质管理规定办理。
在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中,具备法人资格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其外国投资者的出资比例一般不低于注册资本的25%,其特殊情况,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规定是相同的,对于不具备法人资格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作各方的投资比例和合作条件,由国务院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规定。
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投资总额在三百万美元以上至一千万美元(含一千万美元)的,其注册资本至少应占投资总额的二分之一,其中投资总额在四百二十万美元以下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二百一十万美元。
注册资本不得低于500万美元。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投资总额在3000万美元以上的,其注册资本至少应占投资总额的1/3,其中投资总额在3600万美元以上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1200万美元。同时,该规定还规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如遇特殊情况,不能执行上述规定,由对外经济贸易部会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批准。